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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物权法》第一案落槌 当事人房屋产权得到保护
  10月8日下午3时,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,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一审结束,法院判令被告刘×莎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李福莲等人,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855元。
 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,因为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《物权法》,被写入了中国法制史。

案件涉及遗留问题

  本案争执的房屋有关权利,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。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,此后40多年,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。直至2005年9月,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,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。
  这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的同时,里面的一些房间一直由本案被告刘×莎租住占用。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,但刘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。原告只好诉诸法律。
 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,在该处房屋由政府向原告移交并办理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之后,原告即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,根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这一不动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。尽管被告刘×莎为该房屋的原租户,但她毕竟不是所有权人。她在未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协议的情况下,直接占用房屋,构成了恶意占有。

判决堪称全国首例
  根据2007年3月16日的第62号国家主席令,《物权法》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。
  本案审判长江涛称,早在今年6月25日,本案原告就以被告违法占用其房屋为由,向法院提出了起诉,该院当天就立案受理。由于当时《物权法》还没有正式实施,所以,原告还只能依据《民法通则》等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。
  10月1日,《物权法》正式实施,10月8日是该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,这也成了审判机关适用该法的第一个日子。
  据悉,在首个工作日里,全国虽有一些人士依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或者主张权利,亦有个别地方法院根据该法对某一案件进行了评议或其他司法行为,但直接依据《物权法》判案,芙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堪称全国首例。评论人士将此案称为我国《物权法》实施后“司法在第一时间内对第一权利的保护”。

新法更确定更便利
  “正是因为新法律规定更明确、更具体,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更确定更便利。”江涛坦言,“非常高兴”能依据《物权法》的规定来办理财产纠纷案件。
  “如果没有《物权法》的规定,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使用《民法通则》第71条的规定,而这条规定很模糊,过于抽象,不好操作。”江涛解释说,该条仅仅规定“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”而《物权法》不仅明确了所有权人的上述四项权能,还规定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哪种法律保护。
  江涛说,《物权法》对财产权利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定,相当于将法律所弘扬的公平正义精神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,这样的规定当然也更容易被老百姓接受。

摘自焦点房地产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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